参赛办法
(一)每名教练员只能代表一个参赛代表队报名,并且只能代表所报名参赛队上场执教。
(二)各代表队在为运动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,要做好比赛中出现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,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,各代表队应按照应急预案积极主动的处理,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。
竞赛办法
(一)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《跆拳道竞赛规则》。
(二)运动员不得穿着带中国(含英文标识CHINA)及国旗标志的道服上场比赛;品势比赛不得穿着中国跆拳道协会认证以外的颜色道服上场比赛。
(三)竞技比赛采用单败淘汰制,使用传统护具;品势采用单败裁判举牌判定。
(四)称重必须在2小时内完成,如称重不合格,在1小时内有1次补称机会,仍然不合格取消比赛资格。各单项参赛人不足三人取消该项目比赛。
(五)竞技比赛两回合,幼儿组、儿童组、每回合1分钟,中间休息半分钟,其他组别每回合1分30秒,中间休息半分钟。
(六)参赛运动员自行准备道服、护具. 护头. 护裆、护臂、护腿、护手、护齿等。
名次录取与奖励
(一)名次录取和计分
1.竞技:各级别录取前八名(第三、五名并列),按9、7、5.5、5.5、2.5、2.5、2.5、2.5计分。
2.品势个人录取前八名,按9、7、6、5、4、3、2、1计分,品势混双、团体作为团体项目按13、11、10、9、8、7、6、5、4、3、2、1的双倍计分,并记入代表团总分。各单项参赛人数不足录取人数的递减一名录取。
3.团体总分:竞技团体总分、品势团体总分按区县组、单位组分别录取前八名。以各参赛单位竞技、品势各组各级别得分之和排序,总分多者名次列前,总分相等以获金奖多者列前;如仍相等,则以获得银奖多者列前,以此类推;如获得所有奖项均相等,则以参赛人数少者列前;若再相等,则并列。
4.大会录取总团体前12名进行奖励,分别按区县组、单位组分开录取。总团体分=竞技团体总分+品势团体总分。总分多者名次列前,总分相等以获金奖多者列前;如仍相等,则以获得银奖多者列前,以此类推;如获得所有奖项均相等,则以参赛人数少者列前;若再相等,则并列。
5.大会设男、女个人品势、竞技“最佳技术奖”,办法另定。
6.大会设“体育道德风尚奖”,本次比赛评选三个单位,办法另定。
7.大会评选优秀组织奖。
8.大会评选优秀裁判员。优秀裁判员由各单项组委会推荐1—2名,经大会组委会综合评定。评选办法另定。
其它规定
(一)参赛运动员自行准备并必须穿着符合规则的道服、 护齿、护裆、护臂、护腿、头盔、护具等(矫正牙齿带牙套的运动员不能参加竞技比赛)。
(二)注意事项
1.参加跆拳道竞技比赛运动员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心电图、脑电图(一年内有效)。一旦出现重大意外伤害事故,组委会将采取相应急救措施,但免责。
2.参加跆拳道竞技的各参赛单位必须为运动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(有效期须在 年 月 日前)。
3.各队报到时必须向大会上交心电图、脑电图、保险证明和参赛意外伤害责任协议书,否则不予参赛。未提交保险、心电图、脑电图及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比赛,且不退还报名费。
本规程解释和修改权属跆拳道比赛竞委会。